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

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昆明初腾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5民初1544号
申请人: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后张庄村村西北10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585413555G。
法定代表人:赵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昆明初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95842736L。
法定代表人:代正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初腾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初腾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并已提供保险金额为1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初腾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
保全费1420元,由申请人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交纳。
冻结期间为一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