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1043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新兴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花园沟大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鲁平纪。
被执行人:陕西建大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王铜义,总经理。
安康新兴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大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陕西建大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安康新兴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抵偿债务溢价款832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00元,反诉费1880元,申请执行费1177元。申请执行人安康新兴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建大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经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9)陕0902执10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审
判长陈小成
审
判员刘华
审
判员张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员涂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