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306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素琴,系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柳琳,系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川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讯和路2号碧桂华庭二期二幢负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09908846X6。
法定代表人:饶峻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川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2022年5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850元,减半收取计3,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洪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