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1221民初2072号
原告:,男,1981年4月8日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鲁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欧某,女,1973年10月23日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南丹县城关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罗某与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欧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2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计4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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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