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红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1221民初2072号 原告:,男,1981年4月8日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鲁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欧某,女,1973年10月23日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南丹县城关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罗某与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欧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2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计4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