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万茂建筑有限公司

土默特右旗双龙镇人民政府与包头市万茂建筑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21执保138号
申请人:土默特右旗双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双龙镇。
负责人:**,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帅,内蒙古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头市万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金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土默特右旗双龙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包头市万茂建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土默特右旗双龙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万茂建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土默特右旗双龙镇人民政府负担(诉讼时可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任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