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430民初3505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新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0505745713,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中街兴宝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峰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敖汉旗兴隆洼中心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430460421324H,住所地:敖汉旗兴隆洼镇。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赤峰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敖汉旗兴隆洼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8元,减半收取4044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