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某某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121执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00007176124855,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2号。 法定代表人:**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喆,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与***商事仲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案字第12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3974.06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事仲裁一案中,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本案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证载地址为××村××层的不动产,本案已依法参与分配。现本院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