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7270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2号。
法定代表人:**积。
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岩
人民陪审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