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5598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2号。 法定代表人:**积,负责人。 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江路179号B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