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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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2民初1694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缙云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仙都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4739U。
责任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莲都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3124582E。
责任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4855。
责任人:***,该公司经理。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缙云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莲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本案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给予原告复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缙云分公司负担,该费用于2022年7月22日前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