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

王某某、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0423执1321号 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3)陕042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协议签订后当日支付25450元,申请执行人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尾款5000元。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