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揭阳申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大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202民初331之2号
原告:揭阳申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镇长美社区南河畔。
法定代表人:林喜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南、陈燕丹,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潮海路口北侧水电住宅区*栋第*层。
法定代表人:陈洁波。
原告揭阳申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揭阳申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4.6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揭阳申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林映源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