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东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民终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金桂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09799424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宁高新区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5693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上诉人湖北东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6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不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6民初7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东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8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8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