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民终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金桂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09799424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宁高新区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5693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上诉人湖北东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6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不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6民初7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东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8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8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