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21民初1210号 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1691761158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0754877653。 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