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咸宁市创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02民特534号 申请人:咸宁市创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白茶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8JNH9XL。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湖北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1号10幢6层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075487765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咸宁市创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3日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当事人当场核实确认,申请人湖北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咸宁市创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钢材货款266416.28元,逾期货款利息145543.72元(以逾期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8月20日按月利率 2%,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12月1日按年利率15.4%分段计息),本息共计411960元。双方当事人同意,上述下欠款项申请人湖北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咸宁市创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66416.28元。 二、若申请人湖北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申请人咸宁市创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申请人湖北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剩下的全部货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湖北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应以逾期货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承担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三、申请人愿意放弃其他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咸宁市创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祁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