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02财保3152号
申请人: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山东某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都某某。
被申请人:山东某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都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7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000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