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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普洛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河北九华勘察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11256号 原告:北京某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某某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第三人河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后,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0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1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154元,由北京某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