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823民初345号之一
原告: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四川省汉源县宜东
镇天罡村一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1号2栋19层19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9684元,减半收取计4842元,由原告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