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83民初3760号
原告: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1号2栋19层19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由原告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