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隆庆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2民初2465号之一
原告:四川隆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童家镇白果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MA62K3UD47。
法定代表人:吴庆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杰,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1号2栋19层1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88500647。
法定代表人:彭霞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凌峰,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发东,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文,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隆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隆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隆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5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四川隆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成彬
书 记 员  吴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