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终19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佳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顺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方东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居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城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建业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良,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佳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苏城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87.82元(常州佳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城磊建设有限公司各预交23043.91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