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602民初7097号 原告:***,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威市凉州区城东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农垦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2023年9月1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80元,减半收取16840元,由***承担。 审判员 何 钰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