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3民初682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现住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锐,***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农垦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威市金沙建筑工程公司天祝县城市棚户区一段项目部,住所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滨河西路东侧润泽苑小区1#楼。
项目负责人:**。
***与武威市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威市金沙建筑工程公司天祝县城市棚户区一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计92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