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6873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州区滨河新区黑河水电滨河明源小区C8-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51254488Y。 法定代表人:万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农垦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22542623X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5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履行意见:本案案款283188.2元,被执行人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178431元,下剩案件款104757.2元保证于2023年1月4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68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