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华建设有限公司

嘉善县旺盛钢管租赁站与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21民初496号

原告:嘉善县旺盛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铁南路6号六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EX9XR9J。

经营者:高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根,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盛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解放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743925899。

法定代表人:应旭敏。

原告嘉善县旺盛钢管租赁站与被告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在诉讼期间,本案未经开庭也未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原告要求自行协商,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及诉讼费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相应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县旺盛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郁益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