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4民初14800号
原告:广州洪海起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建云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南虹一街29号底层商铺1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洪海起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以(2024)粤0114民诉前调14080号先行立案,后转为本案受理。原告广州洪海起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以被告珠海市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洪海起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洪海起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