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执异12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公司法务)
申请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负责人:罗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公司法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