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某某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琼96民特71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6民特71号 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九号小区中铁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26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嘉公司)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铁建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海南国际**院(2021)**案字第2311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18年10月22日签订《**区间左线盾构井基坑支护及主体结构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编号:CRDQ02-GD-GZ18B-2018-00015);于2020年01月15日签订《**站停车线段基坑支护及主体结构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编号:CRDQ02-GD-GZ18B-2019-00038),两份合同均约定“盾构井的堵漏由乙方(被申请人)完成,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因乙方施工管理不善导致堵漏工作无法完成时,甲方有权自行施工,该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的计价款中直接扣除。”,双方关于涉案工程的漏水封堵义务的承担者已经在合同中有明确确定,属于主合同义务,并非施工过程中的附属措施,但***在裁决时却故意歪曲事实,主观臆测为“在沿海等地下水高的地区,由于地下水埋藏浅且水量丰富,围护结构一旦出现渗漏,将影响基坑及地下室的施工,由于受到地质条件、施工机械、施工工艺等因素影响,往往很难保证围护结构的止水工程能达到理想的止水效果,常常出现不同程度的渗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已预见到施工中可能会遇到渗漏问题,需要同步进行防水堵漏。合同约定的防水堵漏,不属于有直接对应费用的施工内容,本质上属于保障施工的技术措施,应定性为施工合同的附属义务,与施工质量瑕疵而产生的修复义务有本质区别。”2.根据海南国际**院(海南**委员会)**规则(2020版)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虽未申请鉴定但***认为有必要,可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指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当事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按期预交鉴定费用,逾期未交的,***有权决定不进行相关鉴定。”,本案中,既然***认为“涉案工程出现渗漏问题是否系被申请人施工质量所致是防水堵漏费承担的关键”,并且在**开庭时,**被申请人多次向***提出渗漏问题原因的鉴定,但***却对该关键事实不予查实,不仅属于违背**院的**规则,也属于遗漏重大事实未查清。3.**裁决作出的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2年3月31日第一次开庭辩论结束后向***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明显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但***仍然作出受理决定,属于明显违法**程序。综上,海南国际**院(2021)**案字第2311号裁决书违背和遗漏重大事实,**程序违法,为维护公平正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京嘉公司辩称,1.**裁决公平公正并无错误;2.中铁建公司在**程序中并未提出过鉴定申请;3.***受理京嘉公司的反请求申请并未违反**程序。 经审查查明:在审理中铁建公司与京嘉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时,中铁建公司不仅未向***提出过书面的鉴定申请,反而在***开庭时明确表示己方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申请鉴定。2022年11月24日,海南国际**院作出(2021)**案字第2311号裁决,裁令:1.中铁建公司于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京嘉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023138.29元;2.中铁建公司于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京嘉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50410元;3.中铁建公司于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京嘉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共计832396元;4.中铁建公司于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京嘉公司偿付**费29424元;5.驳回中铁建公司的全部**请求;6.驳回京嘉公司的其他**反请求。本请求**费141002元,由中铁建公司自行承担;反请求**费65387元,由京嘉公司承担29424元,中铁建公司承担35963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裁决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协议的范围或者**委员会无权**的;(三)***的组成或者**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中铁建公司主张撤销**裁决的理由为***认定事实错误及违反**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法规定的**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海南国际**院(海南**委员会)**规则》(2020版)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变更**请求或反请求。变更**请求或反请求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是否接受,***组成前由本院决定,***组成后由***决定。”根据以上规定,海南国际**院的**规则并未限制**申请人变更**请求的时间,而是将该事项留予***决定。该规则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虽未申请鉴定但***认为有必要,可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指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当事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按期预交鉴定费用,逾期未交的,***有权决定不进行相关鉴定。”该规定并非给***施加在认定相关事实时必须进行鉴定的义务。在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情况下,鉴定必要与否的决定权属于***。据此,中铁建公司以***受理反请求、未主动组织鉴定为由认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审理案件的实体问题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中铁建公司申请撤销案涉**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亦无证据证明案涉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对中铁建公司撤销**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好 审判员 *** 审判员 侯芝萍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小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院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协议的范围或者**院员会无权**的; (三)***的组成或者**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法规定的**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撰稿:王好 校对:石小彤 印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