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4311号
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九号小区中铁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22号9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而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钱 洁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