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财保69号
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九号小区中铁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93198D。
法定代表人:王庆玺。
委托仲裁代理人:王斌,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咸嘉湖西路475号科研大楼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49411792。
负责人:罗凛。
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176959.8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保单号为2200004962022000001的《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责任担保,保险金额为27176959.81元。2022年4月11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176959.81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27176959.81元;
二、若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27176959.81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建兵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柳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