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8民初739号
原告: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区西乡镇固戌路口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4684X7。
负责人:黄前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鹏,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九号小区中铁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93198D。
法定代表人:王庆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
原告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因两被告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4.72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郑 春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慧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