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江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九号小区中铁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王庆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8民初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即被上诉人的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