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琼0271民初11105号 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荔枝沟工业园区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西路华飞街2号6号楼6-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092184.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77404.02元(该项以1092184.4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31日起暂计至2023年7月10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该项应算至被告清偿完毕所有欠款之日止);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砂浆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建国美海棠湾二期项目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对浇筑地点、时间、数量与方式,结算及付款方式、双方责任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原告自2019年4月起至2021年9月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原告向被告供应的混凝土共计7176m³,货款总价值3592184.4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早就应向原告付清全部的混凝土货款,但截止2022年3月30日,被告已向原告付货款为2500000元,被告尚欠货款为1092184.4元。据此,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77404.02元。综上,原告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92184.4元,该款项由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解除冻结账户申请提交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一年期票据支付的方式(如云信、易信、E信通)向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 二、前述款项,若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付款,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并向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7663.15元、保函费70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律师服务费4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326.3元(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663.15元,由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7663.1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