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5082号
原告:石再三,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国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汇金路877号嘉华智谷产业园Q1、A2、A3栋8层8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佳魁,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韬,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西路华飞街2号6号楼6-5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石再三与被告湖南国琪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23日,原告石再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再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再三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