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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281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