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222民初1656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交三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公局三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被告中交三公局三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