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222民初1656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农民,住该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本县。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农民,住该市夷陵区。系原告***之妻。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个体户,住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交三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公局三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汇义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被告中交三公局三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