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荆门九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中交三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明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车雪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