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6民初1302号之一
原告:郑州市华中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洛宁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阮尽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喜,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剑彪,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黄平县。
原告郑州市华中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尹天剑
审 判 员 江发兵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春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