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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某某建材厂、浙江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07民初1670号 原告:保定市满城区某某建材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经营者:***。 被告:浙江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市满城区某某建材厂与被告浙江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满城区某某建材厂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保定市满城区某某建材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满城区某某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保定市满城区某某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