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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4民初3569号 原告:河北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