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咏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咏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22民初4455号
原告:蒋茂权,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浙江咏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十二里观测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93395603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咏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茂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蒋茂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楼海峰
代书记员*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