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02民初4699号
原告:保定锐森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高新区贤台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MA07QBRX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咏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十二里观测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9339560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锐森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咏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保定锐森清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锐森清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