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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1015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定沈路620号1501、1502、1601、1701、1702、1801、1802室,626号10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84870681XW。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一,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舟山市定海区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咏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十二里观测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9339560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与被告***、浙江咏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