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咏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咏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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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2民初3392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浙江咏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十二里观测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933956035。
法定代表人:赵碧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燕,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咏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爱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丁雅秀
代书记员张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