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1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花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79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碧花园公司上诉称,碧花园公司基于与第三人浙江绿城科技家居有限公司《项目委托管理咨询合同书》委托林某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本案系《项目委托管理咨询合同书》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中并未约定管辖,而《项目委托管理咨询合同书》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越秀区,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故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碧花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