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1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花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79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碧花园公司上诉称,碧花园公司基于与第三人浙江绿城科技家居有限公司《项目委托管理咨询合同书》委托林某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本案系《项目委托管理咨询合同书》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中并未约定管辖,而《项目委托管理咨询合同书》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越秀区,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故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碧花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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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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