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达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某某门业有限公司、四川盛达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04民初5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陈俊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盛达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988号1幢1单元7楼702号。
法定代表人:曹长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四***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盛达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川0604民初5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盛达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25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盛达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明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夏东洁
书 记 员 胡声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