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3民初1023号
原告:四川盛达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
法定代表人:曹长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敬平,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系四川盛达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曹爱武。
被告: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双塘乡洞桥村**v>
法定代表人:康洪波。
诉讼代表人: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曹爱武。
第三人: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v>
法定代表人:康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盛达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三人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盛达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四川盛达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盛达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9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0545元,由原告四川盛达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俊
人民陪审员 周 萍
人民陪审员 燕瑛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贾盛秋
书 记 员 李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