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5民初458号 原告:王睿,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系原告母亲。 被告:***,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告:云和县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352837694,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凤凰山街道中山西路126号。 原告王睿与被告***、云和县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