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和县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5民初1461号 原告:王睿,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宁海县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云和县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原告王睿与被告云和县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王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